热点︱杭州保姆案时隔一年,终审五大争议点回顾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7-08 15:50:34

杭州保姆纵火案已过去一年,林爸在微博发文悼念亡妻与孩子,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68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今天申小骏将带大家回顾该案的主要五个争议点。

一、     中止放火之说不成立

浙江省高院认为,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

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11分至4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

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该处即被烧毁的靠阳台一侧沙发、靠主卧一侧窗帘的位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照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随后在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     被告人主观上是否系过失

关于莫焕晶主观上对该案后果的发生是否系过失,浙江省高院表示,莫焕晶在455分许故意放火,朱小贞在50435秒许报警,而莫焕晶在51051秒许才报警,比朱小贞报警时间迟了6分钟。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书后,唯恐没有起火,又去寻找其它引火物,蓄意形成火灾的意图明显。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莫焕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三、     莫焕晶是否构成自首或坦白

    法院认为,莫焕晶虽然在火灾发生后拨打119报警,但其只是向公安机关反映现场发生火灾的事实,并非主动承认自己放火犯罪事实。且莫焕晶在他人询问起火情况时,并未向他人告知系自己放火,在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时,亦未交代放火行为,故其虽于案发后在现场楼下等候,但并无投案的主观意愿,不属于在现场等候投案。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四、     消防救援不存在失职

杭州保姆纵火案发生后,公安消防救援与案件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直是此案焦点之一。对此,浙江省高院回应,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证据表明,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莫焕晶的放火行为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在案证据证明,内攻消防员进入着火现场后,系同步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综合本案的火场环境和房屋结构,内攻消防员不存在先救人、再灭火的客观条件。

在被困人员被搜救发现前,相关消防员、物业工作人员对被害人亲属、现场群众关于有无搜救到被困人员的询问作出否定性回答,与四名被害人直至火灾扑救末期才被搜救发现的事实并不矛盾。四名被害人直到火灾扑救尾段才被发现,与四名被害人被困位置离入户门较远及现场火势大有直接关联。

综观本案火灾的扑救过程,消防人员履行了法定职责,救援符合规程,不存在失职、失误、拖延的情况。火灾救援时间延长,是由于水压不足、水泵接合器阀门锈死等客观原因造成。从对四名被害人死亡时间的分析看,四名被害人的死亡是莫焕晶故意放火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以当时的情形,消防救援已经无法阻断这个死亡结果的发生

五、     物业管理问题不足减轻被告罪责

浙江省高院介绍,消防调查报告、物业消控记录、案发小区部分消防设施维保状态照片及物业工作人员、消防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案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存在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但根据本案四名被害人起火后不久即因吸入浓烟陷入昏迷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情况的分析,水压不足等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四名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关联。

    “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