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6-27 21:30:31


有朋友这样咨询申小骏:“请问我跟我妻子结婚不到半年,现在我们要离婚,结婚的时候我为她花了十几万的彩礼,离婚时我可以请求她归还彩礼吗?”

针对朋友的咨询,申小骏略作研究,供读者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何为彩礼?在中国民间,结婚时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所以,彩礼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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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彩礼该如何归属呢?经过检索,申小骏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对请求返还彩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且在相关的案例中,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的,比如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冀07民终551号(张某、权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写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张某与权某自由恋爱,于20141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典礼,双方至诉讼时也未领取结婚证。依据上述规定,权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应予支持。

再如汤原县人民法院在(2018)黑0828民初387号(原告孟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写道:

本院认为,1、原、被告均有离婚意愿,本院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原告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款中的5万元是外借的,且该借款行为已给原告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故被告应予以返还原告彩礼款5万元。其它返还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不过,现实中还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共同生活的情形,该等情形下,对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育有子女等情况综合进行裁判。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所以,离婚诉讼中,彩礼的返还问题可能还会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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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还明确了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提出由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的观点,因此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作者:李纯,FCPA部  |  编辑:申小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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