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丨举手之“劳”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11-05 14:31:40

 据媒体报道,日前山西太原一男子用开水浇伤怀孕母猫,导致其腹中四只小猫死亡。事件一出,引起舆论热议。1020日,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涉事男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后,公司高度重视此事,已对该员工严肃处理,并解除其劳动关系。尽管该男子漠视动物生命权的行为的确违背社会公德,但问题是,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将“有法可依”。《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43条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153条进一步确认,“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公序良俗将不仅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还成为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领域虽没有关于公序良俗的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4号)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劳动法律法规、法律解释中第一次直接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可以看出,公序良俗在劳动法律关系体系中,也应是双方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公序良俗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种弹性条款,可以起到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的作用;但也正是因为该原则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其具体适用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审判尺度不统一。具体到劳动法领域,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背公序良俗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各地的裁审观点也有所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支持“劳动者的职业行为不能违背所在国家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以及职业道德。若有违背,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如下:【基本案情】

原告:David(英国国籍)

被告:某教育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

David担任教育公司雅思测评顾问,公司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20171215日,英国文化教育协会总部收到匿名举报邮件,其中有David与网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淫秽信息及泄题等不正当交易,David承认举报内容。教育公司以David的行为违反了考官聘用条款、员工行为规范、雅思考官执业准则、纪律政策、雅思考官保密承诺等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且David的行为丧失职业道德,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于2017122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David则认为上述规章制度均是教育公司的投资方或相关行业的规范,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制定为教育公司的规章制度,构成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David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David作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劳动者,应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David自认的与网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有悖于我国所倡导的良好的社会风气及劳动者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教育公司在收到投诉后进行内部调查,David亦确认该事实,教育公司因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摘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劳动者的不当行为的恶劣程度应当审慎审查。一般而言,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司法实践的考量因素

结合各地的审判指导文件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重点考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的职业或岗位性质

职业道德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不同的职业、岗位,道德要求及标准也不尽相同。以前文提到的“David诉某教育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David系教育行业的工作人员,其从事的职业对道德情操方面的要求相对更为严格。然而,这位外教在微信聊天中涉及淫秽信息,并进行泄题等不正当交易,其行为不但与其从事的行业及岗位要求不匹配,而且也违背了职业道德。这一点,是法院认定解除行为合法的重要参考。

(二)劳动者的不当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应以劳动合同的履行为边界。对于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尤其是关乎个人私德的问题,用人单位如果一律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难免有“手伸得过长”之嫌。然而,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个人行为与公司管理产生联结与交叉的可能性也更大。正因如此,从平衡劳动者私权与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角度出发,劳动者的不当行为是否有损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即成为审判实践所需考察的重要维度。

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虐猫事件。虐待动物这一不当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原应属于劳动者个人生活的领域。但是,劳动者的不当行为在社会引起极大关注,并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那么,保安公司是可以保留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的。

四、律师提示

公序良俗原则内涵广泛,标准相对主观。具体到用工管理的实操中,律师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可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完善规章制度,尽量细化与履职相关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通过概括的兜底条款规定劳动者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确保处理决定有制度可依。

第二,在劳动者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应结合职业特点、工作关联以及恶劣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积极搜集并固定证据,作出合适的处理决定。必要时,用人单位也可优先进行专业的法律风险评估。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梁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