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谈 | 红包天天抢,建群需谨慎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7-10 18: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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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发红包、抢红包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习惯,然而利用“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通报,该局鼎湖公安分局日前成功侦破一宗特大微信红包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达一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刑事拘留7人。此案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9月份开始在罗定市素龙镇新城中路某桌球厅开设赌场,分工明确,以两班人马为工作班组,以网络微信红包“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机器人软件来统计对数,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收结算,以拉人头,按投注额进行提成,近37天的对账单中的总投注额合计为一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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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据检索,组建微信群进行抢红包活动涉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案件不下一千余起。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聚众赌博”及“开设赌场”的认定有详细规定,其中第二条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随着网络发展,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补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或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前述案件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若招揽赌博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则构成赌博罪;若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申小骏在此提示,建群需谨慎,组织及招揽人员参与抢红包游戏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

作者:王思莹,FCPA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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