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什么?!烧烤店放的世界杯直播可能侵权?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18-07-02 21:54:20

近期,全球瞩目的世界杯正在俄罗斯激烈进行。广大球迷为了获得更好的观球氛围,选择在餐馆、酒吧等观看店家在投影仪或电视机播放的直播。这种播放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呢?

一、国内有哪些平台拥有合法播放权?

1.  中央电视台

201711月,中央电视台和国际足联共同宣布,中央电视台获得2018-2022年国际足联各项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及分授权权利。

201865日,中央电视台发布了《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版权声明》:“未经我台书面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通讯网、IPTV、互联网电视、移动媒体电视、各类应用软件及其他任何音视频转播技术或平台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其他任何方式使用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音视频节目内容、广播电视信号或任何相关素材。

2.  咪咕

2018522日晚,咪咕官方微博宣布:中国移动咪咕公司正式成为2018央视世界杯新媒体指定官方合作伙伴。这意味着咪咕视频成为了首家获得央视世界杯全场次的新媒体权益的视频平台。

3.  优酷

2018529日,优酷正式宣布成为2018俄罗斯世界杯央视指定新媒体官方合作伙伴,并拿到世界杯包括赛事直播、视频点播、赛场花絮等多项权益。至此央视的世界杯版权分销最终完成。

二、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

著作权维权的前提,是比赛节目本身构成了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在国外,相关调查表明,法院一般认可足球比赛的视听记录构成作品,并不对其独创性提出过高的要求。在我国,也有认可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相关案例。

从作品类型上说,比赛节目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者“汇编作品”。这是因为比赛节目的制是通过若干台不同位置的活动录制设备拍摄,编导通过对镜头进行选择、编排,最终形成观众看到的画面,包括现场画面、特写镜头、场外画面,并配有点评解说,整体体现了一种独创性,构成作品。而从其创作过程来看,兼具“类电影作品”和“汇编作品”的特征。

三、公共场所的无授权播放是否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如果在公共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或录音录像,那么显然是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传播权利。这是因为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与此不同,电影院、球吧、浴场、餐馆等均是直接用央视、咪咕或优酷的信号,同步进行播放,并没有转播行为,更没有录制和复制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中央电视台广播权的侵犯。

此外,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区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秘密场所与在公共场所进行广播享有不同的权利。由此,餐馆直播世界杯并不侵害中央电视台的权利。但是,如果按照我国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中相关的规定,如有要求在公共场所进行转播,电视台必须获得公共场所传播权的相关内容,那么在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就可能涉嫌侵犯国际足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