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高于上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中的艰难选择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15-05-26 14:17:23

作者:许建添、张长越

一、宗教自由的种子

在美国的日常生活中,宗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美国人民最珍惜的权利之一。于1791年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便创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宪政原则:“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使每一个人和宗教团体都可以享受充分的信教自由,不仅不受政府的约束,也不受其他教派的压力。1802年,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写下了一句传颂至今的名言:“我以崇高的敬意注意到,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而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杰弗逊的这段话,后来便成了“政教分离”宪政原则的同义词。

而无论是第一修正案还是杰弗逊的名言,均不等于在1791年或1802年的美国社会就已经有了今天这样的宗教自由。因为宗教自由不是一件成品,通往宗教自由的理想境界也不曾一帆风顺。但它的种子从此生根发芽,并且在20世纪开花吐艳。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2年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Engel v. Vitale)案的判决中,在权利与上帝之间作出了艰难的选择,使该案成为追求宗教信仰自由之路上的一朵奇葩。

 

二、一场因祈祷文而引发的诉讼

作为美国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公立学校以某种例行的特定仪式开始学校的一天已为大多数美国人所接受。公立学校的老师带领学生作效忠宣誓、朗诵简短的祷文、唱“美国”之歌或读几段《圣经》,只是因各州的法律、习俗、校长和老师的个人习惯不同,仪式的形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到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仪式却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并且因一段祈祷文而引发了一场受到举国关注的诉讼。

1951年,纽约州主管公立学校的州教育委员会向各地方教育委员会发行《关于学校道德与精神训练的声明》,建议公立学校规定每天上课前,每个班的学生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大声诵读一段祈祷文。祈祷文的内容如下:“万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我们信靠您,并祈求您赐福给我们的父母、我们的老师和我们的国家。”州法授权学区(School District)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全县公立中小学校中推行。在州法授权学区采纳建议之后不久,部分学生的家长对规定做祷告的做法提出质疑。其中,以史蒂文·恩格尔(Steven Engel)为首的家长们于1959年把教育委员会主任小威廉·J·瓦伊塔尔告上了纽约州地方法院。他们认为,这种校园祷告是政府试图向所有学生强制灌输基督教教义,从而违背了他们和他们孩子的信仰、宗教和宗教习惯,分割了非基督教家庭孩子们的信仰自由权,混淆了他们的思想,破坏了他们的信仰。他们还对州法授权学区允许在公立学校作祷告和学区规定背诵特定祈祷文的行为的合宪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校园祷告不仅危害了学童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违反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是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应予以取缔。而纽约州地区法院认为学校并未强迫学生参加祷告,故否决控诉,上诉法院也支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恩格尔等人毫不气馁,又将该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联邦最高法院的艰难选择:权利高于上帝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于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意见却并不统一。1961124日,联邦最高法院举行了诉讼调审会议。查尔斯·惠特克(Charles E. Whittaker1957-1962年任职)和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19581981年任职)两位保守派大法官极力反对受理。他们认为,校园祈祷的目的只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化,并无强制让有其他信仰的学生接受和信仰基督教之意,因此要求朗诵祈祷词并不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甚至,连一向被认为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司法先锋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1953年—1969年任职)也认为地方教委值得同情。但是,在多数大法官们的坚持下,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接受了本案并进行审理。

1962年,联邦最高法院以六对一的票数判决,祈祷词的背诵确实是州发起的宗教活动,已涉及建立官定宗教,故判决该政策违宪。1962625日,星期一,雨果·布莱克(Hugo. L. Black19371971年任职)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读了由他执笔撰写的多数意见。布莱克大法官认为,州政府规定要求作祈祷,无论祷文在宗教上多么中立,都不符合“禁止设立宗教”条款的规定。祈祷在任何意义上都构成宗教行为,而《第一条修正案》的含义至少是,政府为任何美国人编写官方朗诵祷文,把它作为由政府主持的宗教活动的一部份,全然不属于政府职能。他指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并不依赖于显示任何政府的直接强迫(direct governmental compulsion),只要政府以其权势、威望和财力支持了某一宗教或教派,显而易见的是,这必然对宗教少数派(religious minorities)形成要向官方认可的主流宗教(prevailing officially approved religion)就范的压力而使宗教少数派在宗教事务中处于劣势地位。布莱克认为,祷告的内容、具体文字、或者被称为“无教派色彩”(non-denominational)的祷文能做到宗教中立等等说法,都与案子的实质无关。州政府鼓励做祷告,就是在扶植一种它所确定和支持的宗教活动。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有强迫祷告的现象,也没有看到祷告促进了任何一个教派的利益,但是政府在公立学校推广宗教性行为本身,违背“禁止设立宗教”条款的规定。据此,布莱克在判决中支持恩格尔等学生家长的上诉请求,要求纽约州法院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重审该案,禁止在公立中小学校中继续推行课前宗教祈祷。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挑战的是美国传统的道德和宗教观念,触动的是为绝大多数美国人所认可的对《圣经》和上帝的信仰。对此,想必大法官们是心知肚明。但大法官们还是通过判决在恩格尔案中作出了一个艰难的选择:权利高于上帝。

 

四、联邦最高法院的本意:保障宗教自由

就像联邦最高法院以往对重大案件作出判决后美国社会的反应一样,恩格尔案的判决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猛烈抨击。

在许多人眼里,联邦最高法院打击了一个有重要社会作用的传统习惯,即使这个传统习惯偶尔构成对少数不随主流的或怪异人的不公。某报纸的标题疾呼:“法院判上帝非法”;天主教周刊《亚美利加》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称为“黑色星期一判决”,是对上帝彻头彻尾的不敬;新教福音派传教士比利·格雷厄姆怒喝道:“上帝怜悯我们的国家吧,我们再不能向上帝求助了”;纽约红衣主教弗朗西斯·斯佩尔曼指责法院的判决打击了“长久以来抚育美国儿童的神圣传统的核心”。同时抨击恩格尔案判决的,不仅有媒体,还有许多议员。阿拉巴马州的联邦众议员乔治·W·安德鲁斯抨击大法官们“将上帝抛到了九霄云外”;西弗吉尼亚州的联邦参议员罗伯特·C·伯德则攻击最高法院是在“摧残美国人的灵魂”;而另一位国会议员威廉姆斯更是耸人听闻地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审理该案,实际上是在“刻意和谨小慎微地阴谋以唯物主义替代美国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其目的是要使美国“共产化”。

当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有支持者。特别是许多宗教团体认为,这个裁决是使宗教摆脱毫无意义的公共仪式和保护真诚信教的重要步骤。全国基督教协进会是一个自由派和正统派教派的联合体,它称赞对恩格尔案的判决保护了少数派的权利。约翰·肯尼迪总统曾在1960年竞选时成为恶毒的宗教偏见的靶子,他敦促人们支持联邦最高法院就恩格尔案所作出的判决,并在一个新闻会上说:“我们在这方面有一个很简单的解决办法。那就是:我们自己祷告。而且我认为,这会令每一个美国家庭高兴地看到,我们在家里可以祷告得更多,我们去教堂时可以怀有更大的忠诚,我们可以使祷告的真实意义在我们所有孩子的生活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总统的一番情理之言表达了联邦最高法院对恩格尔案的本意。

其实,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权利与上帝之间选择了权利,并不是要反对人民自由地信仰宗教,恰恰相反,是为了使宗教自由的权利更具有宪法的保障。它所倡导维护的只是“政教分离”的宪政原则,它所担心的也只是一旦容忍政府干预宗教事务,宗教迫害就可能接踵而至。用布莱克大法官的话说,一旦有政府的权力和威望为某一宗教或信仰撑腰,那么“必然对宗教少数派形成要就范于官方认可的主流宗教的压力。”因此,为了保护制宪者在《权利法案》中创立的个人宗教自由,政府不得强加任何类型的宗教规定,即使是号称“无教派色彩”的祷文。唯如此,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宗教自由的公民,才能真正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

 

五、结语

在美国的今天,关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但没有人会怀疑或否认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之重要性。而在我国却很少产生像恩格尔案一样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争论。这也许和历史文化、司法体制有关,或者可以乐观地认为是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已经充分实现。笔者并非宗教人士,但笔者真诚地希望,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就像在美国一样,宗教信仰自由不但为宪法所确立,还能获得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支持与维护。唯如此,任何公民方有权选择不信仰或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什么教派,也有权选择不朗诵或朗诵祷文以及朗诵什么祷文,还有权选择不唱或者唱圣歌以及唱什么圣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