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之鉴丨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系列案例-24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18-06-01 15:22:39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PS:我国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个案的判决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在后续审理案件时的法律依据。但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事人可以从既往案例中学习吸取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故,我们整理出融资租赁公司败诉的系列案例,供各位参考。

整理丨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张玉洁  

(1)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       号:(2017)陕05民终216号

(3)案      件上诉人史文瑞、任凤英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4)判决结果:部分败诉

(5)裁判要旨

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6)基本案情

2012年5月9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出租人租赁设备型号为中联牌ZE230E挖掘机一台,设备总价值93.5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从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共36期。

承租人于2012年5月15日支付了出租人首期款179580.5元,截至2012年11月28日承租人共支付出租人租金182731.08元(不包含首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出租人租金,经出租人多次催要,截至2014年5月6日承租人累计拖欠出租人租金共计441153.97元。

出租人起诉承租人,一审要求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7)法院观点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承租人有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按出租支付表中的全部租金本金总和的8%向承租人计收违约金。该约定内容是指出租人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计收违约金,本案实际情况是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并未单方解除合同,故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8)简要分析

本案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有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按出租支付表中的全部租金本金总和的8%向承租人计收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违约金的前提是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出租人的诉请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并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部分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出租人的诉请设计不合理。出租人在起诉时,应当最大化的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本案中如果出租人的诉讼目的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而非返还租赁物,因此选择撤回“解除合同”的诉请,那么在违约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而无法主张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迟延支付到期租金的罚息。因为合同中约定的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复利计算,出租人主张罚息具有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