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首次仅起诉逾期租金而未主张加速到期的租金,有何风险?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4-04-23 11:14:49

 一、仅主张逾期租金的优势

融资租赁实践中,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部分出租人未选择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而是仅起诉主张已经到期未付的租金。若承租人后续租金继续出现逾期或者违约,则出租人必须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从诉讼效率上看,此种诉讼方案并不高效,但在部分案件中选择此种诉讼方案具有一定优势。

一方面,出租人的诉讼成本较低,但仍能通过诉讼、财产保全对承租人进行施压以达到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在承租人仅逾期一期租金时,即使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出租人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却未必能获得法院支持。此时,出租人如果选择仅起诉主张逾期租金,则不仅能获得法院支持,而且由于标的金额较小,出租人需要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也较低,同时仍然能够在诉讼中申请对承租人及担保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向承租人及担保人施加压力。

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不立即主张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方式,其资产管理的压力相对较小。具体而言,出租人一般结合承租人租金逾期支付的时间长短、是否已经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租金债权是否仍然无法回收等因素,将租赁资产分类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尚未生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第1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后,自加速到期日起,出租人应当将加速到期但未能回收的租金计入逾期租金,该等处理方式将降低出租人正常”“关注的租赁资产金额,增加次级”“可疑”“损失类的租赁资产金额。出租人向银行申请融资、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相应可能受到影响。如果租金金额较大,基于租赁资产质量的考虑,出租人在决定是否起诉并主张租金加速到期时将较为慎重。但是,如果只起诉主张已经到期的租金,则相对而言出租人的资产坏账压力可减轻许多。

二、仅起诉主张逾期租金有何风险

虽然出租人仅起诉主张逾期租金存在前述优势,但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出租人可能面临剩余未付租金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据此,在出租人就部分逾期租金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需要区分剩余未付租金主张加速到期、剩余租金主张自然到期后逾期两种情况进行考虑。若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基于出租人第一次的起诉行为对剩余租金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出租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第一次起诉之日起算。

若主张租金自然到期的,依据《民法典》第189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则可以从最后一期租金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是,若出租人在第二次提起诉讼时,主张部分租金自然到期、部分租金加速到期的,此时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则可能存在争议。从减少诉讼时效风险的角度而言,笔者建议出租人持续关注剩余未起诉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以第一次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最保守的计算起点。

其次,出租人需要关注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的问题。《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期间不因出租人起诉承租人发生中断、中止计算的效果,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有保证担保安排的,保证期间仍然应当结合未到期的租金到期时间、保证合同的约定而确定,不能错误地理解为第一次起诉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

再次,出租人仅起诉主张逾期租金,可能难以对租赁物主张优先受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同时,可以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出租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有三个前提,一是承租人违约,二是经催告仍未付,三是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而不是部分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具有担保功能,理论上租赁物为所有租金提供担保,但是在出租人仅主张部分租金的时候,出租人还能否主张就全部租赁物的变现款优先受偿,可能存在争议。

最后,出租人的律师费损失是否一定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第一次起诉主张逾期租金并在第二次起诉主张全部租金时,均可能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的律师费损失。《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在出租人原本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分成两次诉讼,额外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属于扩大的损失?能否由承租人承担?对此笔者认为,出租人选择主张一次诉讼还是两次诉讼,是出租人的权利。两次诉讼也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失扩大,尤其是律师费用是否因二次诉讼而增加,其实也难以认定。为避免存在争议,笔者建议出租人完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明确出租人有权多次提起诉讼且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内的诉讼成本由承租人承担。

注:文本摘自《融资租赁法律实务20讲》。因篇幅限制,以上发布内容删除了原书中的注释。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袁雯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