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学习分享丨小“骏”快讯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1-01-14 14:44:49

《民法典》还没学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出来了,《民法典》与《担保制度解释》都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律师,想想就头秃: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施行了,作为办案一线人员,还没学习……

2021年1月11日,本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律师向申骏的同事们分享了一些他个人学习《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头秃经验。

首先许律师向大家介绍了关于担保功能主义立法理念的来源及其在《民法典》和《担保制度解释》中的体现,然后给同事们讲了他对《担保制度解释》中部分条款的理解。

比如: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这是对《民法典》第388条“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进行解释。

“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关”二字范围划定很模糊,许律师整理了以下几条本解释与担保功能相关的主要规定:第37条(以所有权有争议或监管的财产担保)、第39条(主债权分割转让对担保人的影响)、第41条(担保财产被添付)、第42条(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第53条(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概括性描述)、第54条(关于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6条(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规则)及第57条(PMSI)。

本来小编还想继续整理许律师分享的内容,后来听说许律师今后会逐步把他学习的体现写成文章发出来,小编就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