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前世今生”丨如数“家”珍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1-01-14 13:49:28

为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文废止了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出台了《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就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篇解释(一)》”)。

废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婚姻家庭篇的共有13件。具体为:

由此可见,原先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几乎全部被废止。

取而代之的《婚姻家庭篇解释(一)》共有9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个部分。但,这些条款并不是完全革新的,而是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为基础,吸收、修订并重新编排了原先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的所有条款均有一定的沿袭,且大部分条款与之前是完全一致的,修订部分的条款则是基于《民法典》进行实质或描述性的修改。总结起来,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19条明确受胁迫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并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消灭中关于受胁迫的规定,从而规避撤销权最长行使时间为5年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53条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并未排除适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说明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最长不应超过结婚登记之日起五年。

(二)除可撤销婚姻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外,其余在原司法解释中相关“一年”的时间限制均被取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对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无效情形”、“婚内个人名义债务应默认为共同债务”;变更了“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原告范围”、“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的年龄要求”;以及根据《民法典》相关原则、程序规定将部分条款进行描述性调整。

(四)增加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上诉权”及“二审新增损害赔偿请求可一并裁判”的程序性权利。

相比吸收及修订的条款,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完全未被吸收的条款亦值得我们关注。其中,最应引起注意的是:

(一)《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未被吸收。这说明,《民法典》实施后“一方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以认定为对一方的赠与”的情形将不再当然适用。

(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未被吸收。这说明,“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并不当然属于《民法典》1090条中“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