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潇:《民法典》婚姻家庭及继承编亮点解读丨小“骏”快讯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10-13 13:52:03

2020年9月29日,本所徐潇律师受邀为上海烟草集团虹口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带来《民法典》婚姻家庭及继承编培训。

“婚姻家庭编”位于《民法典》第五编,共78条。收养部分所涉及的刑事责任(拐卖、遗弃、出卖)与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重复,因此作了删除处理。亲属制度主要规制的内容为婚姻关系、血亲关系与监护(亲权)关系。其中,监护制度保留在总则编,其余亲属制度的大部分内容都规制于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共吸收《婚姻法》系列司法解释的三条内容,分别为共债共签、婚内财产分割、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定。“继承编”内容主要来源与《继承法》与《继承法若干意见》,包括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死亡顺序推定规则、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转继承制度、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税款的具体规则。

徐潇律师总结了婚姻家庭编的六个亮点。第一,对禁止结婚条件的修改。“疾病”不再构成婚姻无效事由,而构成婚姻可撤销事由;疾病范围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变更为“重大疾病”; 删除“婚后尚未治愈”,增加“未如实告知”的撤销条件。第二,增加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包括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财产分配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完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将被强制运用于“协议离婚”中;第四,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删除了《婚姻法》四十条中,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前置条件,补偿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无参考要素。第五,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制度。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父母可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确认之诉;当事人可以在同案中提出确认与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与请求支付/返还抚养费之诉,前诉为后诉的前提条件。其它亮点还包括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判决离婚分居时间要求降低,降低未成年子女的征询年龄。

《继承编》有四个亮点。第一,遗产范围界定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由正面清单变为负面清单,《继承法》第三条详细列举了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概括表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二,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三,增加了丧失继承权情形同时设定继承宽宥制度。第四,遗嘱形式效力统一、形式增加。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

关于热议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1145、1146条表明了选任遗产管理人的顺序,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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