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遗嘱的形式篇丨如数“家”珍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10-13 13:40:50

遗嘱具有手续简便、保密性强的特点,正在逐渐成为现代家庭财富传承的最基本也最常用的工具之一。遗嘱属于要式行为,遗嘱形式依法确定。确保遗嘱形式无瑕疵,是使用遗嘱作为财产传承工具时首先要关注的问题。但随着科学技术日异月新地发展,遗嘱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第17条规定了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来五种遗嘱形式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这两种形式,且相关规定较之《继承法》更为细致。同时,《民法典》对遗嘱形式还有一项重要修改,即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本文就录像遗嘱与打印遗嘱这两种新的遗嘱形式以及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时代的法律效力进行简要介绍。

一、录像遗嘱

从录音遗嘱到录音录像遗嘱的转变,很容易理解。《继承法》制定与生效于1985年,当时几乎没有录像设备。如今几乎人手一台智能手机,录像相当便捷,而且录像能完整记录人的神态和动作,能更真实更客观地反应遗嘱人的心理状态和意思表示。其实,司法实践早几年就已经认可了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448号陈某与陈某2、陈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类型,并对其生效要件有明确规定。鉴于立法时代背景所限,继承法未规定录像遗嘱,但相较于五类遗嘱之一的录音遗嘱,录像遗嘱更能体现出订立遗嘱之时的场景、遗嘱人身体及精神状况、见证人具体情况等影响遗嘱效力的主客观因素,故录像遗嘱可适用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

类似的判决思路在其他地方法院的判决中也多有体现。因此,录像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此进行明确,确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民法典》生效后,采用录像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录像遗嘱需要见证人。不仅如此,见证人应在录像遗嘱中可视化体现,见证人的姓名以及见证发生的日期应当由见证人亲自表达并同步体现在录像遗嘱中。这种记录或表达均是以声像的形式直接、动态地表现出来。

(二)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的方式

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以录像形式立遗嘱时应当让遗嘱人完全独立叙述还是可以用问答方式表达或者将独立叙述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完全独立叙述最能客观清楚的反应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是录像遗嘱的首选。但是在实务中,遗嘱人往往年龄偏大,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问题,或者某些问题上表达的不够清晰而容易产生歧义,譬如遗嘱人容易把“将财产遗留给谁”误称为“交给谁来管理”;或者把排除受益人配偶的共有权表达为“遗留给某某个人所有”。遇到这种情形的时候,见证人适当的询问有助于提升遗嘱人表达的准确度,促使遗嘱目的的达成。采用全程问答的方式来表达遗嘱内容容易被理解为诱导,遗嘱的效力、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和意志力都容易受到质疑,所以一般不太建议采用。但是当遗嘱人的表达能力特别欠缺的时候,不采用问答的方式无法完成录像遗嘱的,那么可以考虑采用开放式的问话方式,语气温柔,语速和缓,不打断,不诱导,使得遗嘱人在放松的状态下,保持其叙述的完整性,表达的连贯性,避免使用“判断题”或“选择题”,多用“问答题”。

(三)录像的完整性

录像的过程应当是完整的,即见证人和遗嘱人全程都在录像机的镜头前面,不能中途暂停,否则无法客观体现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意思表示。如果发生被打断的情形时,必须暂停的,待暂停的情形消失后,重新开始启动遗嘱程序,而不是继续录制。

二、打印遗嘱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就遗嘱人自行打印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自书遗嘱,但如何证明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打印在实务中是一个难题,毕竟订立遗嘱是较为私密的事件,即便遗嘱是遗嘱人自行打印的,可能也很难加以证明。此外,有另一个观点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以机器打印方式印刷的遗嘱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不能构成自书遗嘱,所以有的法院回避了遗嘱的形式这一问题,直接套用代书遗嘱的标准和要求来判断打印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的出台基本厘清了争议,将打印遗嘱成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但仍然遗留了一些问题。

(一)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我们认为,这里的书写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即必须使用笔而非其他输出设备,而遗嘱人自己打印的遗嘱不满足“用笔书写”这一条件,应当归于打印遗嘱。

(二)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

关于代书遗嘱的要求,《继承法》《民法典》均规定的基本一致: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实践中,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主要从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见证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签名、时空一致性等因素来考察,对遗嘱是打印形式还是手写形式倒鲜有提及。《民法典》将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并列规定,我们理解今后代书遗嘱应以“用笔书写”作为唯一表现形式。

(三)遗嘱人与见证人的签名

《民法典》明确了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但对代书遗嘱却不要求见证人/代书人在遗嘱每一页上都签名。在多页的情况下,未签名的打印页较之手写页更容易被篡改。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代书遗嘱时宜让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另外,《民法典》要求打印遗嘱的遗嘱人与见证人注明年月日,但并不明确到底是每一页上都注明年月日还是某一页上注明年月日即可。当然,我们建议以每一页均签署日期为好。 

三、公证遗嘱

《继承法》明确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遗嘱人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既订立了公证遗嘱又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在《民法典》生效后死亡,应当以哪一份遗嘱为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订立的遗嘱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这一位遗嘱人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又订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那么无论其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是否订立有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均应以在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四、结语

遗嘱是一项要式行为,遗嘱应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可发生法律效力。为避免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在法定形式上出现瑕疵,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类遗嘱形式的法定要求。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劳动法律事务部施玉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