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半年度税收优惠政策合集丨多“财”善贾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7-23 11:32:00

一、企业所得税

(一)一次性扣除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二)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最长结转年限延长

1.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电影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四)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增值税

(一)免征

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4.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减征

1.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四)阶段性减免

1.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抵免

1.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享受主体】

有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政策依据】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二)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三)免征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四)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其他税种

(一)关税

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

【优惠内容】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地方文件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四)车辆购置税

1.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公告2017年第17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公告2020年第21号)

(五)进口出口环节

1.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本文由申骏法税团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