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破事儿” ——“执转破”制度简介丨一语道“破”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7-09 15:33:46

在执行程序中,部分被执行企业并不会主动履行债务。此时,若该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决定将该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审查通过后对被执行企业进行强制破产清算。

实践中,因申请执行不知道“执转破”程序,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沦为僵尸案件,申请执行人处于赢了案件无法回款的情形。本文中,我们结合《民事诉讼法》《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通过问答形式,对执转破概念、适用主体、程序衔接、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介绍。

问题一:什么是“执转破”?

答:“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新设的一项制度,指的是财产给付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经一定主体申请、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法院审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

问题二:“执转破”的适用主体?

答:第一,在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仅限于企业法人,不适用于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

第二,该企业法人要符合《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情形,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比于破产程序,执行程序所涉及的法院往往已经基本掌握了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状况,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予以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一般而言只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就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问题三:“执转破”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执转破”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且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指的是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没有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管辖“执转破”案件的,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报批,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因此,执行法院需要将相关材料移送到破产法院。破产法院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并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问题四:谁可以启动“执转破”?

答: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问题五:如何启动“执转破”程序?

答:第一,依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在当事人未主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询问告知、当事人同意。并且,这种“同意”必须是明示的同意,在当事人既不反对也不同意、默示的情形下,法院不能推定其同意。

无论是当事人主动申请还是法院询问、当事人同意,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如果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都不同意启动“执转破”程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破产法》毕竟属于典型的商法,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核心,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问题六:“执转破”启动后,执行案件将如何处理?

答:第一,执行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目的是为了防止对个别债权进行清偿,保障各个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破产法》关于中止执行的时间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而执转破程序中的中止执行的时间则是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之后。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将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二,在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法院与破产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可以不解除,其效力自然延续至破产程序中。

问题七:对启动执转破有异议的,应如何提异议?

答: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异议,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但是无法提执行异议。因为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而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通常不会对执行标的或执行行为产生异议,异议的内容往往是被执行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而是否具有破产原因是属于破产法院实质审查的工作内容。

问题八:如果“执转破”启动失败,法院将会如何操作?

答: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会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问题九:“执转破”流程繁琐吗?

答:实践中,由于有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够全面,或者担心一旦启动破产程序,自己的债权受偿的可能性会降低,又或者觉得将花费大量成本等各种原因,导致其在“执转破”问题上多有疑虑而不愿启动“执转破”程序。固然“执转破”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各级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些不足,开始出台各项指导意见,简化“执转破”程序。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在不违反破产法硬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