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弃儿”的抚养权归属丨如数“家”珍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6-30 10:09:38

离婚纠纷中,争夺抚养权是常见现象。但生活复杂,我们发现父母双方均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双方均拒绝接受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弃儿”的归属,更值得我们深思。

一、子女与父母婚姻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子女基于父母婚姻关系存在而诞生,但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而不解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客观上,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在时间及资金成本上付出更多。

二、抚养权归属的现行法律条文

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抚养意见》,对不同年龄子女抚养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明确。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特殊情况: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抚养意见》以子女年龄为依据规定了不同年龄段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即:2岁前抚养权原则上归女方;10岁后需听取子女自己意见;而2岁至10岁之间抚养权的规定全部已“父母双方协议或均要求随其生活”为前提进行设定,对于父母双方均放弃抚养权的情况并未明确讨论。法官在处理双方离婚意愿已成立但均放弃抚养权的案件时,往往参考抚养权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三、夫妻双方均放弃抚养权情况下,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认为夫妻推诿抚养子女违背法定义务及社会公德,不准予离婚

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竭力争取子女抚养权,法院仅需比较双方物质条件及与子女的感情生熟即可裁判,无论支持哪一方,都不会对子女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在双方都拒绝抚养的情况下,抚养权成为双方“唯恐避之不及”的负担,子女权益难以保障。面对此种情形,有些法院以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夫妻推诿抚养子女违反公序良俗、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不受侵害等为由,判决不准许离婚。但《婚姻法》中对判决离婚的考量因素仅有“感情破裂”,并给予法官对抚养权的自由裁量权,故因双方均拒绝抚养而判决不准予离婚并无法律依据。

我们理解法院此种判决应是希望父母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对孩子负责,妥善协商解决孩子抚养及生活问题后才可解除婚姻关系。但这种处理方式治标不治本,法院在驳回诉讼请求之后,难免当事人又再行起诉离婚,问题仍需解决。

(二)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并根据抚养权基本原则确定权利归属

在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且差异不大的情况下,法官在自由裁量中多考虑以下因素:

1.性别因素

双方都放弃抚养权的情况,法官很难真实了解双方的抚养环境。因此法院很可能仅从抚养便利及性格养成的角度出发,优先考虑性别因素,即“女孩应该跟妈妈,男孩可以跟爸爸”。

2.保持孩子生活环境

根据《抚养意见》,该原则在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通常会被优先考虑。在父母均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亦会优先考虑此原则。因为此种情况再变更孩子原有的生活环境,将会出现一方急于“脱手”另一方不愿“接收”的囧地,让孩子处于“被弃”的不稳定状态。

保持子女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由日常生活中对子女尽了更多照顾、抚养责任的一方作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人,使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能跟随关系更亲密一方继续生活,更符合子女利益。

3.听取子女意见

虽然《抚养意见》规定只有10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法院才需考虑,但现实中很多10岁以下的孩子明白父母离婚的含义,也可以清晰表达自己需求及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第5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条款亦取消了法院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年龄限制。未成年子女自身的意愿或许应成为此类“弃儿”抚养权归属重要的考量因素。

四、结语

离婚纠纷中需要同步且平衡的处理夫妻及亲子关系,既要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离婚诉讼中,夫妻相互推诿抚养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固然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但此时,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显得更为重要。

最后,祝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中成长!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综合诉讼部徐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