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公司如何应对工期延误问题丨小“骏”说法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6-17 16:48:00

一、问题的提出

电梯买卖或承揽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期的具体期限条款及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条款,但就工期起算点的确认、延长、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内容双方约定较为模糊,经常产生纠纷。

一旦涉诉,在电梯公司主张电梯款项时,发包人常常以工期延误为由要求扣减价款或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而一般情况下,发包人相对容易证明电梯存在工期延误,只要能证明实际工期时间多于约定工期时间,即能初步证明电梯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发包人可通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开工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分别证明开工日及竣工日,而电梯工程竣工日扣减开工日即为电梯工程实际工期。故,当实际安装工期确实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主张电梯公司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时,电梯公司将陷入较为被动的境地。此时,违约责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电梯公司,电梯公司需就工期未延误或工期存在顺延状况或工期延误责任不在己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当前,受新冠疫情影响,房产项目大多存在停工状态,电梯安装工程工期延误问题将更为突出。

二、工期延误的情形

整个电梯安装过程,除了发包人、电梯公司以外,还有总包单位、土建单位、水电单位、装修装饰单位等参与,均可能对电梯安装工期产生影响。除此以外,电梯安装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与制约。

(一)发包人的原因

常见的发包人原因导致电梯安装工期延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或者施工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如未提供符合土建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底坑、厅门口安全防护栏装置等);(3)发包人未能提供动力电源、照明电源;(4)发包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内部通话布线工作及提供电缆材料;(5)发包人存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作量;(6)安装完工后发包人未能完成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7)发包人原因无法办理电梯竣工验收手续;(8)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情形。

(二)电梯公司的原因

常见的电梯公司原因导致安装工期延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工厂排产发货迟延,导致开始安装迟延;(2)电梯公司安装队人员不足;(3)管理不到位,电梯公司安装队人员怠于施工;(4)安装完成后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5)其他因电梯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情形。

(三)其他原因

常见的其他原因导致安装工期延误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不可抗力(例如因新冠疫情政府明令停工);(2)情势变更;(3)意外事件等。

三、电梯工程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一)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电梯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1.电梯公司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

如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电梯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要求发包人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电梯工程停建、缓建的,电梯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电梯公司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关于承包人停()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包括停()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工损失。

()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损失。

2.电梯公司不构成违约

当发包人要求电梯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时,电梯公司如有证据(如《备忘录》、《项目开工通知书》、《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工程停工通知书》、《联系函》、《工作联系单》等材料)可证明自安装工程开始后,因发包人的土建整改一直未能妥善解决,而诸多土建问题致使安装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电梯公司并不构成违约。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140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电梯公司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电梯款,发包人反诉电梯公司主张发货延误及安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该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反诉,即针对发包人关于电梯公司安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主张,电梯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对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供货合同》约定,结合电梯公司举证的双方往来函件能反映因土建问题对电梯施工造成的影响,认定安装工期的延迟并非属于电梯公司违约导致。

(二)因电梯公司原因导致电梯工程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1.电梯公司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因电梯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双方合同向电梯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就该问题无太大争议。

2.程序上,发包人不得以电梯公司工期延误为由拒绝付款,应当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

如电梯公司起诉发包人主张支付电梯款,发包人在诉讼中并未就电梯公司逾期履行合同责任提出反诉,而仅以此为由拒绝付款的,电梯公司从程序上可以提出发包人应当另行起诉或提出反诉的抗辩。因从法律技术而言,发包人以电梯公司工期延误拒绝付款主张实际上既不构成对电梯公司付款请求权的否认也不构成对电梯公司付款请求权的抗辩,而是另行单独构成了一个请求权(暂无论是否成立)因此电梯发包人据此拒绝付款缺乏依据。

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6278号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例,该案电梯公司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电梯款,发包人以电梯检验报告存在瑕疵、电梯公司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非法转包)、电梯安装存在工期延误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发包人未就电梯公司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提出反诉,其应当另行起诉,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电梯公司按约取得货款的权利。

但需提醒的是,实践中,由于发包人该主张与本诉有牵连,发包人通常采取反诉的方式反守为攻、以达到其抵消、吞并电梯公司本诉诉请的目的,电梯公司在应对此类存在工期延误瑕疵的案件时尤其应当重视并尽量消除后续隐患。否则即便电梯公司从程序上提出发包人应当另行起诉或提出反诉的抗辩,但实质上发包人后续仍有权要求电梯公司承担延误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电梯公司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并未消除。

(三)在复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结合双方过错责任大小,酌情确定违约金

因电梯安装本身是一个发包人和电梯公司相互配合的过程,并非仅仅是电梯公司的单方义务。故电梯安装工程工期延误,往往可能由多个原因混合导致,使得工期延误责任认定复杂程度提高,故混合责任情况下对于延误工期责任的认定向来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此类责任认定通常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是认定工期账面上延误期间。在具体认定上,该步骤容易在实际工期的终点认定问题和延误天数计算方式上发生争议。发包人通常认为电梯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扣除开工日即为实际工期。该日期对比合同约定工期即可算出工期延误期间。

第二个认定是否有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延误部分。该步骤容易在责任分担上发生争议。实践中,电梯公司一般无土建施工资质,土建施工应由发包人自行聘请第三方完成,故合同通常会约定发包人应当予以配合的土建事项,但义务范围及具体要求却不一定很清晰,且可能出现在不同文件上(如合同、图纸、联系单、补充协议等),容易引发争议。同时,即便发包人存在未予以及时配合的事项,此时电梯公司并非可以袖手等待,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公司负有的特别的注意义务和附随义务(如提醒义务、通知义务)。即便此时主要责任在发包人,电梯公司如对相关问题的通知情况及后续完成情况并未及时予以跟进的话亦将存在一定责任;并且,电梯安装是一个整体的过程,电梯公司也不得因某一楼道安装条件不符就予以停工,故混合责任下电梯公司既需理清责任,又需尽到安装方的善良管理义务及附随义务,避免因此承担责任。特别的,在这一环节还涉及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如电梯公司实际上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但电梯公司在此期间未行使反而提前进场安装电梯,存在法院认为电梯公司先行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后履行抗辩权,无权要求工期顺延的可能。

第三个步骤是刨除发包人责任部分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电梯公司的初步违约金金额。该步骤相对较为简单,可直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计算。

第四个步骤是综合考量双方履约情况、结合诚信原则进行酌定。该步骤则存在较大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因为涉及到违约金的调整。此处主要规范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定,法院应当(依申请)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及诚信原则进行调整。此处判断将会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而定。

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1809号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法院根据前述步骤予以确定违约金金额。首先,确定了合同约定工期60天,而电梯公司安装工期为257天,明显存在工期延误;其次,法院结合电梯公司提供材料认定79天为发包人土建工程整改期,该时间应当予以刨除,即延误天数为118天(257-60-79=118);再次,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出违约金为113万元;最后,考量了电梯公司放弃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对于其诚意履行合同的行为给予了一定鼓励,即一定程度上酌情减免了违约金,仅支持发包人65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电梯公司应对策略

(一)注重约定发包人配合条款、工期顺延条款

合同通常会约定发包人应当予以配合的土建事项,但义务范围及具体要求却不一定很清晰,且可能出现在不同文件上(如合同、图纸、联系单、补充协议、签证单等),容易引发争议。故,我们建议在合同中尽可能统一完整罗列发包人应当配合的事项,并且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未能完成相关配合工作,工期予以顺延。

(二)注重项目工期管理

若电梯公司注重项目工期管理,将极大降低工期延误风险。故,我们建议若电梯公司发现存在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电梯公司应当及时与发包人充分沟通并发送书面函件留存证据。

(三)注重取证工作

电梯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电梯不符合验收条件,如电梯公司未采取相关措施,则后续可能发生双方就电梯未能验收责任归属、工期延误责任归属、设备损害责任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情况。故,我们建议电梯公司与发包人及时签署停工协议,待符合复工条件时签署复工协议。如发包人配合的,需在该停工协议中确认相关工作进度、停工责任归属、电梯设备保管责任归属等内容。但实践操作中,发包人往往拒绝配合签署,在该种情况下,建议电梯公司发函取证。这样在发包人存在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情况下,电梯公司仍有一定胜诉率。

(四)注重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2020226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受疫情影响存在工期延误、发包人向电梯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的,电梯公司可结合合同约定及住建部的5号文,主张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如暂未涉诉,建议电梯公司发函申请延长工期,最好争取获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书面文件。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跟踪测算和指导工作。

(五)探索工期鉴定途经

当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电梯安装工期延期原因、责任存在较大争议无法理清时,可尝试探索工期鉴定途径。但需注意的是工期鉴定极大依赖于当事人对于工程文件的留存状况,如当事人未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认为鉴定依据不足,将无法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