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丨见不得人的“补充侦查提纲”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4-15 13:33:54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该条看似平淡无奇,但在笔者看来则暗藏玄机——对刑辩律师来说,这意味着今后阅卷时可能将再也无法查阅到“补充侦查提纲”。 

一、何为“补充侦查提纲”

所谓“补充侦查提纲”,是指公诉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后,因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足或瑕疵,从而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时,就需要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及要求给出的条目式文件。从形式上看,补充侦查提纲系《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

二、“补充侦查提纲”的作用

对侦查机关来说,“补充侦查提纲”是公诉机关对侦办案件存在的不足乃至硬伤提出的补正要求,也是案件顺利起诉必须要达到的审查标准,因此,侦察机关通常都非常重视,会尽力按照提纲要求补充完善,并在补充侦查结束后以“补充侦查报告”的形式报送公诉机关。然而,并非所有瑕疵最终都能得到补充和完善,一旦“补充侦查提纲”上的列出的内容未能在“补充侦查报告”中体现,无形中就会暴露案件的“硬伤”。对辩护人来说,如果在阅卷时能够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只需按图索骥就很容易发现案件的“硬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诉机关均不允许辩护人查阅、复印“补充侦查提纲”。

三、《意见》要求将“补充侦查提纲”列入检察内卷的负面后果

虽然此前部分公诉机关也不允许辩护人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但毕竟还是遮遮掩掩、“只做不解释”,但《意见》实施后,侦查机关很可能会名正言顺地以“检查内卷”不属于案卷材料为由拒绝辩护人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的请求。笔者认为,《意见》将“补充侦查提纲”列为“检察内卷”的规定既不合情,亦于法不符。

首先,《意见》将“补充侦查提纲”列入“检察内卷”的决定与上位法相关规定相抵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同时,《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如前所述,“补充侦查提纲”是《补充侦查决定书》的组成部分,而《补充侦查决定书》无疑是诉讼文书,属于案卷材料,因此,“补充侦查提纲”也均应作为“案卷材料”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复制。《意见》的性质属于类司法解释,其效力低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应属无效。

其次,《意见》中该规定损害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不仅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控辩双方均能平等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充分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情况下,才能使案件事实得到最大限度的呈现。同时,司法实践中,客观上也存在其实并无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形,即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名“借用办案期限”。对于该种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辩护人在阅卷时无法查阅“补充侦查提纲”,便无法确定补充侦查是否确有必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再次,《意见》中该规定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以及职业立法者、社会法律服务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法治成熟进步的标志。补充侦查工作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一个重要环节,牵涉方方面面,并非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家部门的“私事”。而《意见》关于“补充证据提纲”的规定很难不让人产生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互相掩护、相互补台的联想,这也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群体更加孤立无援。

最后,《意见》该规定不利于“疑罪从无”精神的贯彻执行。从表面上看,不允许辩护人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系公诉机关不希望自爆家短、授人以柄,但究其根本,还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从中作祟。笔者认为,尽管从短期和个案情况看,可能的确会有部分案件因此无法顺利起诉,但这不正是我们一直追求和倡导的“疑罪从无”的精神和理念吗?而且从长远看,允许辩护人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无疑会促使侦查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将“疑罪从无”的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并最终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建设持续发展。

小结

 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意见》的初衷旨在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但令人遗憾的是,《意见》关于“补充侦查提纲”的相关规定不仅未体现出上述宗旨和目的,反而有倒退之嫌。笔者认为,“雪藏”“补充侦查提纲”并非明智之举,控辩双方充分对抗才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最好方式。希望有关部门能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站在更高的层面而非部门利益看待补充侦查工作,不要让本该作为案卷材料提供查阅的“补充侦查提纲”成为见不得人的“内参资料”。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刑事诉讼部合伙人黄海涛律师、崔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