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团队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4-01 15:51:41

家庭暴力是常见的离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32条亦将家庭暴力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是一个法定可判决离婚的事由。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19年上海地区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例进行梳理,从数据分析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以一定的检索条件搜索离婚纠纷判决中家庭暴力的涉及和认定数量,详见下图:

我们可以看出,在4258例离婚判决中,家庭暴力可以作为“关键词”被法院论述是否成立的案件仅有10例(检索结果应为11例,但其中1例为重复案例),而法院最终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仅1例。究其原因是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以为发生一次肢体冲突或在平时争吵中对方时常伴有“动手”等行为,就应构成家庭暴力,但这与《婚姻法》第32条中的“家庭暴力”的理解相差甚远。

“家庭暴力”难以被法院认定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婚姻法》第32条中的家庭暴力必须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1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即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就是这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定语,由于缺乏实际的衡量标准,全国各地法院均有各自的理解和适用,但均以从严标准来执行。

二、家庭暴力适用一般证据规则使举证更为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没有制定特殊证据规则,只能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请求人需就侵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举证,从而促使法官认定家庭暴力成立进而支持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然而,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借助于封闭的居所环境实施家庭暴力,以避免被外界发现和干预。再加之,“家丑不外漏”之类传统思想的作用,使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没有意识或者没能及时收集家暴证据。因此,家庭暴力的举证较一般侵权案件更为困难。

接下来,我们对上述10例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判决书进行整理,并列明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举证内容以及法院论述家庭暴力所涉及的关键表述,具体如下: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家庭暴力认定侧重考量以下几点:

一、度

伤害程度是认定家庭暴力首要考量因素,“轻伤及以上”的伤害程度达到了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警方须立案处理,这种情况下证据效力高且容易取得,法院可直接认定为家庭暴力并支持受害方的相关诉求。如:上述(2018)沪0120民初25295号吴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例,这一标准在司法实务中较为统一。

二、量

在未达到“轻伤及以上”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至少受到两次以上的暴力伤害,且暴力情况尚在持续发生。如:上述(2018)沪0115民初69920号董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例,原告拿出了较为详尽的证据证明遭受家暴,但法院仍从家暴发生的时间及次数方面考量,认为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三、单向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及受害者应是特定的,是婚姻中“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单向暴力,但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会因本能或愤怒的反抗成为“施暴者”。上述(2018)沪0120民初25295号吴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例,在法院查明中有这样一段描述“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争执时致原告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2012年原告又肾脏出血。2013414日中午,原、被告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原告的左手手指被划伤,之后原告将菜刀扔向被告,致使被告左髌骨外侧骨折经验伤构成轻伤。”原告虽然长期受到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但因为一次“反抗”性的施暴,造成被告严重的伤害,法院也因此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

四、证据

因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一定伤害后果缺乏实际的衡量标准,所以只能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通常需要提供报警回执、询问笔录、验伤报告、诊断证明、证人证言、施暴人的保证书、视听资料等综合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较高且举证较难。但很多离婚诉讼当事人执着于希望法院确认对方的家暴行为,除了作为受害人“伸冤”的情感因素外,大部分当事人还期望通过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进而确认对方在婚姻中的过错,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果。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获得的是损害赔偿,且一般是指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抚慰金”,金额上通常无法达到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最后,笔者建议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人一定要尽快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取证,同时冷静思考婚姻存续的可能性。因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受害人如果选择原谅,至少需要对方正视家庭暴力对婚姻的严重破坏性,并尽量以书面形式承认自己的错误;受害人如果不能原谅而对方又不愿协议离婚,受害人可以选择尽快分居并启动离婚诉讼,不必过于纠结家庭暴力的取证及认定。

本文由申骏律所综合诉讼部高级合伙人张长越指导,作者为徐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