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丨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问题整理与解答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3-19 16:15:32

上海地区2月10日开始复工,而随着复工工作的展开,我们也接到了很多企业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相关问题的咨询。这些问题有些是企业日常劳动关系管理中也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新问题。现笔者将这些问题和解答进行整理,供大家参考(适用上海地区)。

【问题一】劳动者在年前向企业提出离职申请,企业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离职,现劳动者现在想要撤销离职申请,是否可以?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法律授权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劳动者为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不得单方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在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到达企业三十日后,试用期的劳动者为三日后(该段时间为“预告期”),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在预告期内,企业可以提前同意劳动者的离职申请。

建议:劳动者应该审慎对待辞职,在提出辞职后,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积极配合企业完成离职交接,为自己在“老东家”的职业生涯画上完美句号。而企业在接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也应当快速审核确认,为劳动者办理离职退工手续。

【问题二】企业年前向劳动者发送offer,offer中写明劳动者年后某一时间入职,现企业拒绝劳动者入职,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解答:一般而言,企业向劳动者发送的offer中会列明入职时间、岗位、薪资等劳动合同基本要件。且offer中会明确劳动者入职时间节点。因此正常情况下,offer为不可撤销的要约。企业在向劳动者发送offer后又撤销的,属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般会酌定赔偿金额,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会着重考量:(1)劳动者因信任offer从原单位离职或者失去其他工作机会的预期可得工资损失;(2)劳动者为找工作以及准备入职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体检费用等直接支出费用。

建议:企业应审慎发送offer。在发出offer后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如无特殊情况,应该依照offer的条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确实无法录用劳动者的,企业应该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避免劳动者损失的扩大。

【问题三】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目前劳动者处于新冠肺炎隔离期,企业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吗?

解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该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目前劳动者处于隔离期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员工隔离期期满。

建议:对于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做好劳动关系管理。基于这属于法定顺延情形,建议企业可选择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书面向劳动者告知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顺延至隔离期满,或者选择在隔离期满前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问题四】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想要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笔者认为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充分证据证明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确实严重困难的,劳动仲裁和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企业已经充分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无法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基于目前的审判实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劳动合同地点、劳动岗位、劳动报酬等,企业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如企业满足该条规定的裁员条件的,在履行完法定裁员程序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提请企业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有以上法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需待相应情形消失后,企业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建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发生困难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提请企业注意的是,以上法条都规定了企业需在履行法定的程序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被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决败诉。目前上海市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出台了很多利好政策,企业可以关注这些利好政策,积极攻克难关,尽量减少裁员。

【问题五】劳动者以疫情严重为由拒绝返岗,企业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吗?

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者拒绝返岗的,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已经符合正常复工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在企业已经做好疫情防控,符合复工条件后,劳动者拒绝返岗的,企业应该充分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告知其企业已符合复工条件,解除劳动者的顾虑,引导劳动者有序返岗。如果劳动者无其他特殊原因,仅以疫情严重为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在多次劝导无效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已经过民主制定且公示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或者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建议: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劳动者对于疫情存在一定恐慌属于正常现象。但在企业已符合复工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积极复工,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复工的也应该与企业积极沟通。企业在复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充分宣导、沟通以及疫情防控工作,促进复工的有序进行。

新冠肺炎疫情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劳动者来说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希望劳动者和企业在面对疫情时能够互相理解,共克时艰。除了以上这些问题以外,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其他问题的,也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所劳动诉讼部陶彩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