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善意执行的一些看法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2-26 11:09:52

2019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的发布,对未来的强制执行可能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当然,在当前的疫情前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是有着相当的先见之明,让本来可能受到层层阻碍的执行走向了善意文明之路。众所周知,中国法院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执行难一直是一个老大难。近年由于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执行终于有了一些起色,但是《意见》的发布,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真的难以预料。笔者认为《意见》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否则很有可能会给逐渐趋于平稳的执行司法环境带来混乱。

一、《意见》的立法依据存在缺陷

纵观所有法治国家,法院执法的依据是法律,同样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例外。但是,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笔者知道这些文件非常重要,但是这些毕竟不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层级的司法机构,应该知道法律是至上的,完全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司法解释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已经挺多的,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现存法律的进一步解释来达到对上述文件的执行,可惜,最高人民法院忽略了这一点,导致了《意见》在立法的起点上就存在缺陷。

二、善意执行的意义和精神实质难以把握

正如《意见》所描述的“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因此不能给被执行人以借口,让执行工作受挫,但是《意见》的但书中提到:

同时要注意到,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这个但书表述要求执行法官“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可是这个还真的不好找,法官,尤其是执行法官,执行的依据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哪怕这个法律文书是错误的,在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之前,他也必须严格按照该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在《意见》出台以后,执行法官就完全可以以很难找到利益平衡点或者找不到平衡点为由,不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拒绝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导致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执行中的超标的查封是否必要,它跟诉讼保全有何不同,一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曾经碰到一个案件,要求查封一个流通股,法院不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当日的收盘价查封,结果等到法院真正开始操作抛售股票的时候,股票价格已经腰斩,类似这种情况在善意执行环境下一定会更加频繁的发生,而必定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执行法院在查封时“超标的”查封就很可能违反文明善意执行的要求,就构成乱查封,在这种情况下,谁还敢操作?该《意见》也提到了如果价格下跌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可是现在法官这么忙,法官这么好找吗?制定的法律如果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又有什么意义呢?关于在建工程的查封和处置,文明善意执行要求“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这将很有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遥遥无期,只要被执行人跟法院表示该工程尚处于建设状态,其实法院很难能够全面区分是彻底停工,还是尚在建设之中。法官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而这种等待也同样以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作为前提和代价的。

四、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易成“老赖”拖延执行的利器

这个出发点是非常好,可以最大限度的让被执行财产体现价值,这个程序也比较完善,但是在善意执行情况下,这个程序是否会导致债权实现变得遥遥无期呢?从条文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比如: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这两个条文的出现就很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拖延执行的利器,对此笔者不抱乐观态度。尤其是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更有可能变得无法控制。

五、严格规范失信和限高措施带来混乱

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这几年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创新,也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结果,对于打造一个诚信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避免了过去那种“穷庙富和尚”现象,对于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意见》的规定也不可谓不详细,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容易引起混乱,原先最高人民币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各级法院的操作都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对于打击老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效果,但是《意见》的出台给法院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惑。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已经被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开始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解除限制措施。众所周知,如果法院一旦解除了限制,要想让法院重新采取相关措施非常困难,所以这一规定的出台,给执行造成混乱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本文的发表不是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只是作为一名具有20多年执业经验的老律师资深律师,发现了一些问题。故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探讨。不管正确与否,相信真理总是会越辩越明的。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管敏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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