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热点新闻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刑事合规风险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20-02-04 14:30:30

前言

2020农历庚子鼠年注定会成为被国人铭记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冲淡了原本喜庆的节日气氛,不断增加的疑似病例及确诊人数让每个人都心情沉重,“带薪隔离”带来的超长假期也变成了一种负担。然而在全社会共赴国难的当口,却总有不和谐的声音传出。近日,几则与疫情有关的负面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相关人员不仅遭受了舆论的谴责,部分人员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在此,作为法律人,申骏律师认为有必要就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相关行为的刑事合规风险作出善意的提醒,以免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新闻一

青海确诊病例苟某被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风险点

隐瞒行程/拒绝隔离等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3日零时,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但少数已有发热等症状的武汉市民及在汉务工人员,在上述通告发布后,依然偷偷跑出武汉,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多困难。2020年2月1日,青海确诊病例苟某因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法条解读

1.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3.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新闻二

销售伪劣口罩,嫌疑人被质问后痛哭

风险点

制售过期/假口罩等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20年1月30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依法对销售伪劣口罩的邵某某、毛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邵某某(女,浙江建德人)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分别从田某某(男,黑龙江人,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涉案口罩出售给毛某某(女,浙江义乌人),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后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浙江义乌市检察院在提审涉嫌销售伪劣口罩嫌疑人邵某某时,检察官质问:“你有没有想过,这批口罩如果用在了一线医护人员身上,会是什么后果?”邵某某情绪激动,痛哭悔过。

202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重申,将持续严惩“黑心商贩”。

法条解读

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2.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无期徒刑。

新闻三

疫情期间诱骗、蛊惑群众!兰山查处两起非法行医!

风险点

打着防治新型冠状肺炎的幌子行医敛财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据“无线临沂”报道:2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在疫情防控监督巡查中,在义堂镇和兰山街道查获两起无证行医行为,当场进行立案调查,对现场药品、器械予以收缴封存,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对在疫情期间从事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兰山区卫健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理。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社会各界奋力抗击疫情的时候,部分“江湖郎中”蠢蠢欲动,打着“秘籍”“偏方”的幌子,诱骗、蛊惑群众进行所谓的预防和治疗。这些人不但没有行医资质,大多还法律意识淡薄,对传染病防治规定置若罔闻。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类似传染病例不但不上报,甚至还故意隐瞒病情,吹嘘诊疗效果,欺骗患者继续接受诊疗和消费,以求获得更多利益。再加上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杀菌不到位,这样不但会贻误病情还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隐患。

法条解读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新闻四

多地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通报

风险点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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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爆发期间正值春节假期,各地工厂均处于假期停工状态,因此口罩、消毒用品等成为了紧缺物资,在此期间也爆出很多哄抬物价的新闻。各地市场监管局也迅速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条解读

1.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新闻五

黄冈“一问三不知”的卫健委主任被免职

风险点

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

除武汉外,湖北黄冈、孝感等地疫情防控形势亦十分严峻。截至1月29日24时,黄冈市累计确诊病例496例,死亡12例。1月29日,中央指导组派出督查组,赶赴黄冈市进行督查核查,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竟一问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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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疫情发生以来,黄冈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出动开展监督检查,处理处分党员干部337人,对6名防控不力的干部予以免职,其中3名正县级干部,3名乡镇主要领导。

法条解读

1.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2.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刑七年。

3.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新闻六

警方严厉查处网上编造、散布涉疫情虚假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风险点

制造/传播谣言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月26日,接群众举报,有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公然抨击人民解放军、高价私卖口罩、更公然诋毁爱国算什么等不当言论。四川自贡警方通过调查,仅在一天时间里就锁定违法行为人孙某,并在一地下停车场内将其抓获。经查,孙某虚构解放军传播疾病的信息并在微信群进行散布,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孙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自贡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条解读

1. 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后记

大灾面前,人人都应格外自律,即使不能为抢救病患和预防传染贡献力量,也绝不能为一己私利甚至只是一时口舌之快给他人添乱。今日正值农历立春,引用毛主席的一首《七律·送瘟神》与在疫情中坚守岗位的每一位同胞共勉——冬已尽,春可期,愿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

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

天连五岭银锄落,地动三河铁臂摇。

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