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专栏丨第一期:2019年5月财税动态

单位 | 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发布日期:2019-05-28 14:32:26

作者丨申骏法税团队

单位丨申骏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深圳)

专栏上线

为帮助客户精准解读财税领域的法律法规,解决新形势、新要求下的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税务筹划、税务服务问题,申骏律师特推出“财税专栏”。

专栏每月月初为大家速递财税法律法规及财税动态,定期解答客户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痛点税务问题,不定期推出财税系列课程或沙龙。

本期特推出2019年5月财税动态

正文大约:4500字  阅读需要:5分钟

关注度:★★★

01
降低社保费率,旨为企业减负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国办发〔2019〕13号,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从5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社保新政的第一个变化,是大家最关心的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将降低,目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地区,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这也是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措施,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缴费负担1900多亿。

社保新政的第二个变化,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由于这两个方面的费率之前已经经过了一轮下降,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社保新政的第三个变化,是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将会合并。

特别提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滚存结余不断增加,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来源:5月6日  中国税务网)

关注度:★

02
调整办理事项,方便税收证明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分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此外,调整还包括精简部分涉税资料,调整受理开具机关,修订调整表单样式等。

(来源:5月6日  中国政府网)

关注度:★★★

03
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2019年5月1日生效)

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是4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留抵退税流程以及后续管理等作出规范,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推进留抵退税稳步实施。根据《公告》,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根据《公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特别提示: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注度:★★

04
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会议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会议决定,在已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按规定的不同条件分别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或“五免五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继续实施2011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下一步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支持政策。

(来源: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注度:★★★

05
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2019年5月13日发布)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注度:★★★

06
原产美国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3号,2019年5月13日生效)

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关于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

(来源: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注度:★★★

07
简化税务注销,减少资料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特别提示:《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来源: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注度:★★★

08
车辆购置税即将实行新政策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